私有内部类的默认构造函数是否具有形式参数?

时间:2014-07-22 20:04:23

标签: java language-design

警告#1:这实际上是一个潜在的两个部分:首先,私有内部类的构造函数是否具有形式参数?如果是的话,为什么JLS说不呢?如果不是,怎么/为什么不呢?

警告#2:这个问题不适合猜测。我只是在寻找权威的答案。

默认构造函数在JLS 8.8.9中定义,其中(部分)声明:

  

默认构造函数没有形式参数,但非私有内部成员类除外,其中默认构造函数隐式声明一个形式参数,表示该类的直接封闭实例(§8.8.1 ,§15.9.2,§15.9.3)。

(强调补充)

“非私有”位对我来说似乎很奇怪:为了让内部类访问其封闭类中定义的字段,它需要对该实例的引用。无论内部类是否为私有,这都应该是相同的。

事实上,javac似乎与我一致,与规范相矛盾。如果我编译这个:

public class Ctors {
  private class MyInner {
  }
}

...并运行javap -c -private,然后我们看到一个带有单个形式参数的构造函数,用于封闭类的实例:

$ javap -c -private Ctors\$MyInner
Compiled from "Ctors.java"
class Ctors$MyInner {
  final Ctors this$0;

  private Ctors$MyInner(Ctors);
    Code:
       0: aload_0
       1: aload_1
       2: putfield      #1        // Field this$0:LCtors;
       5: aload_0
       6: invokespecial #2        // Method java/lang/Object."<init>":()V
       9: return
}

供参考,这是在Oracle JDK 1.8.0_05上。

所以JLS说私有内部成员类的默认构造函数没有正式参数,但javac / javap说它有一个。 (我对最自然的工作方式的理解也会说它应该有一个,对于那些值得的东西。)哪个是正确的,为什么JLS明确排除私人内部类?

1 个答案:

答案 0 :(得分:8)

实施与规范之间存在差异。

在我看来,“除了”JLS声明

  非私有内部成员类中的

... 除了 ...

措辞不好。

这意味着,编译器不需要隐式声明一个形式参数来表示类的直接封闭实例...但它可以


为什么在非私有内部成员类中需要隐式形式参数

来自JLS 8.8.1

  

成员类可能是由编译器发出的,该编译器与类实例创建表达式的编译器不同。因此,创建表达式的编译器必须有一种标准方法将引用(表示立即封闭的实例)传递给成员类的构造函数

例如,如果我用第一个编译器编译这个内部类:

package p1;
public class Ctors {
    public class MyInner {
    }
}

如果我想用另一个编译器编译这个子类:

package p2;

import p1.Ctors;

public class SubCtors {
    public SubCtors() {
        new Ctors();
    }
}

第二个编译器必须能够使用带有形参的默认构造函数。 在这种情况下,封闭类的实例具有SubCtors实例。


为什么在非私有内部成员类中隐式形式参数不需要

因为非私有内部成员类总是由编译它的同一编译器访问。如您所示,无论类可见性如何,javac都会生成相同的构造函数,但不需要。另一种编译器实现可以自由选择另一种方式。

JLS 8.8.1中还有另一个点,它沿着同一行

  

本地类(不在静态上下文)或匿名类的类实例创建表达式中,§15.9.2指定了本地/匿名类的直接封闭实例。本地/匿名类必须由与类实例创建表达式相同的编译器发出。该编译器可以表示它所希望的直接封闭的实例。 Java编程语言不需要在local / anonymous类的构造函数中隐式声明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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