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政府网站上工作,必须符合第508条ADA标准。
我们的一位客户要求通过将其放置在主页的两个区域来强调某个内容:幻灯片放映内以及此幻灯片放映下方的框内。
这是否会被视为违反ADA标准或至少是可用性实践?
答案 0 :(得分:1)
需要更多的背景才能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如果内容存在于幻灯片放映/轮播中(并且您提供了跳过轮播的方法),那么我理解可能有一个有效的用例来第二次呈现该信息。您可能拥有支持此功能的分析(我自己的测试中的少数用户可以使用第二张或第三张幻灯片)。
如果内容完全相同但明显不同,并且不会导致屏幕阅读器用户混淆(因此他们觉得他们不重复页面),那么你应该很好。对于非SR用户,我无法想到无论如何都会出现问题(键盘陷阱,上下文,复杂的写入等)。
答案 1 :(得分:0)
重复文本的可访问性没有错(对于搜索引擎优化,它可能不是一个好选择,因为它可以被视为关键字欺骗)。
然而你可以考虑在其中一个出现上使用aria-hidden
,以便屏幕阅读器不要再读两次。